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粮食加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化储粮水平,全面提升稳定粮食价格、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株发改发〔2023〕117号)要求,结合《株洲市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株发改发〔2022〕141号),现就市级社会责任储备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对象
株洲市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
二、申报(推荐)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大米加工;
(三)经营管理状态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每月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粮食库存等有关报表。
三、申报(推荐)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本通知发布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2年来粮食销售情况、仓储质检设施情况、消防条件情况、实物和账务管理情况、申报承储规模情况等,并填报附表1。
(二)属地推荐。各县市区发改局汇总(填写附表2)并审核本辖区内的申报企业,于11月3日前将推荐企业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周思思,联系电话:18073339260。
(三)市级审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程序下达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名录及核定的品种、数量。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推荐。
(三)请各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附表:1、株洲市市级社会责任储备承储申报表
2、株洲市市级社会责任储备承储推荐汇总表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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