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市场监管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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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公示。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
1、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单位,包括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3、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4、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奖、贷、助、补的政策,均在公示牌备注栏中标注。
5、年级、专业分类、幼儿园等级。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五、教育收费实行以下公示形式:
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且便于家长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电子屏;
2、学校设立了校园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要将本校的所有收费内容在相关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3、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有收费公示内容的招生简章。
六、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电子屏由学校按附件式样设立和制作。按照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实施公示。遇有政策调整或牌栏损坏、模糊陈旧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做好与教育收费政策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
七、学校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公示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公示内容必须是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由学校明确的收费标准。如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政策调整,学校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禁止将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内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者超过公示标准收费。
八、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和当地的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主动公示与教育收费有关的政策。对按照规定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可向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经常性检查,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常态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十、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幼儿园收费公示牌
2、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牌
3、湖南省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牌
4、湖南省普通高中收费公示牌
5、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公示牌
6、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7、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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