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7
信息来源:能源科
作者: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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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株洲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电站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文件精神,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国网株洲分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至5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电子邮箱:sfgwfgk@163.com

电话:0731-28686358

 

附件: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资规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电站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条件

1.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定义。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根据《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我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分为户用自然人光伏、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户用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四类,除此之外的均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2.符合建筑物安装条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稳定性,不得在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小区共有区域、违建建筑、即将改变现状的建筑、废弃建筑、列入征迁计划的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和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廊道的建筑中,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3.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要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湿地公园、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宜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建设。

4.符合载房屋安全标准目业主利用现有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采用多手段(包括检测鉴定)复核房屋建筑结构是否安全可靠,并对加装光伏设备系统后的房屋主体结构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利用危险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站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要充分考虑工商业建筑物生产形式、经营业务变化,以及业主、使用方变更等因素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的影响。属地住建部门应把屋顶光伏安装因素纳入常态化房屋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在设有通往屋顶屋面的楼梯间的建筑物的屋顶屋面安装光伏组件的,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与楼梯间最高点的高差不得超过1米,与安装屋面的高差不得超过4米,并且不得通过四周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及开工管理

5.规范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光伏项目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自有住宅产权证明、个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由供电企业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集中代办备案手续。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户用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项目业主不得拆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各县市区不得越权和违规备案,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房屋和土地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撤销备案。

6.实行项目开工告知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开工信息告知项目备案的发改部门,依法履行投资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未提供开工信息而擅自开工的,视同逃避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管,项目备案的发改部门应将其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告知供电企业。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信息,其中必须将安全施工相关内容包含在内,即: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含屋顶结构情况及位置信息)、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安全承诺等内容。同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合同、房屋承载力复核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及资质证等资质证明,上报至批复备案的发改部门。

三、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

7.提升接网服务质效。供电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一站式并网服务,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方案,严禁超容量接入。鼓励供电企业采取并网容量预约制,项目业主取得接入意见后2个月内仍未开工的,可申请延期1个月以保留接入容量。取得接入意见后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将取消接入容量预约。

8.定期发布可开放容量。供电企业应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要求,每季度首月5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科学划分红色、黄色、绿色区域,明确各县(市)区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县两级发改部门报备,并通过政府网站、供电企业营业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优先支持在绿色区域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确需在黄色区域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应开展专项分析,落实消纳和接入条件后,再行开发,暂停在红色区域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

四、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

9.明确项目建设监管。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项目在取得供电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户用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供电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未取得上述手续的项目,供电企业可不予以并网,投资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发改部门要会同住建、供电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设计资质、房屋承载力复核报告等资质文件的查验,从源头上杜绝施工安全事故、施工质量问题等安全隐患。

10.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建设,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等相关要求,使用的光伏组建、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株洲市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施工手册》相关要求,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管理,各级发改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

五、加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管理

11.强化项目验收管理。目业主应参照《分布式光伏工程施工标准》(DBJ 43/T 105-2022)、《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标准》(DBJ 43/T 207-2022)组织施工和验收。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并网验收时,应核查项目是否与备案、接入系统方案以及设计图纸一致,并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核心设备型式检验报告、检测认证、参数设置、现场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对于户用自然人光伏项目,还需核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未经供电企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并网。

12.加强电能质量管理。按照《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10千伏及以上并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10千伏以下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对于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执行出力控制或者离网控制。

13.加强调控运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应与供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按照保障电网安全、响应调度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在负荷低谷时段,避免因分布式光伏导致电网设备反向重过载、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供电企业应优先通过调整运行方式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再启动分布式光伏电站参与调峰措施。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应至少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功能,具备条件的应具备可调功能,已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六、积极促进消纳能力提升

14.鼓励开展模式创新。坚持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的原则,在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开放容量不足的区域,鼓励项目业主通过配建储能或者租赁储能、“汇集升压”等措施,提升电网调峰能力和消纳能力,鼓励优先租赁株洲市域内共享储能设施。鼓励探索“分布式光伏+储能+充电桩”等应用场景,进一步提升分布式光伏消纳能力。

15.提升电网承载能力。供电企业要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持续建强建优电网,提升电网承载能力,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网需求,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

七、加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运行监督管理

16.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市、县发改部门要积极协调资规、住建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不予结算上网电量。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细则,要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电站监督检查机制。项目业主要切实承载起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供电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切实发挥并网技术指导和管理作用,加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监测分析。共同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17.从严从实处理违规项目。项目业主未提供开工信息而擅自开工的,不打卡通告并安排视频监控摄像头的,视同逃避安全生产监管,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告知供电企业不得接受企业入网申请。不得超建筑屋顶承载能力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擅自实施分布式光伏电站,城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资规部门要加强对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违规搭建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备案或履行并网手续,将分布式光伏电站私自并网、转供给其他用户、并网后擅自增加容量的,严格执行《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项目业主除立即拆除私增设备外,还应承担违约用电责任,对15个工作日内拒不整改的,经供电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报备后,可依规解网。对电能质量、涉网特性等不满足《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2024)、《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GB/T33593-2017)、《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08)等相关文件要求,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无保护运行、擅自留有远方控制接口、电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缺失的,由供电企业书面通知整改,对15个工作日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经供电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报备后,可依规解网或所发电量不予结算并全额疏导至工商业用户,降低终端用能成本。对不满足50%自用电比例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其超额发电量不予结算并全额疏导至工商业用户。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分公司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                 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及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九、根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文件要求,你们要在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或其它方式将开工信息告知我局,依法履行投资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十、你们报送的项目开工信息中,必须将安全施工相关内容包含在内,即: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含屋顶结构情况及位置信息)、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安全承诺等内容列入开工信息。同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合同、房屋承载力复核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及资质证等资质证明一同上报。

十一、项目开工后,你们每天要将施工现场信息通过视频打卡方式上传至            分布式光伏安全生产工作群(扫码见附件)。同时,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不少于1个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系统及账号报送我局,以便于我局随时在线监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未提供开工信息而擅自开工的,不打卡通告并安排视频监控摄像头的,视同逃避安全生产监管,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局将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接受入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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