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12-24
信息来源: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科(军粮管理科)
作者: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科(军粮管理科)
查看次数:
【字体:

2024122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通知-株政办发〔2024〕14号

2024122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通知-株政办发〔2024〕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2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制

2.2  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状态分级与响应

4.2  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4.4  响应终止

5.  恢复和重建

5.1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6.3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6.4  信息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6.6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8.  附则

8.1  以上、以下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全市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提升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市场平稳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23]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制

市内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株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为总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为负责人,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市分行、中储粮株洲直属库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粮食应急工作机制,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必要时按程序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如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升级,可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支援。上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2  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市粮食舆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协调涉粮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粮食市场和粮食储备调控;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储存、加工、调运和供应,实施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和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在紧急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粮食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道路交通畅通,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粮食应急工作的经费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提供恢复粮食生产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应急粮食进出口。

市应急局参与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配合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粮食加工品进入食品经营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侵权、非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全市的粮食生产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储粮株洲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在株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动用计划的上报和执行。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株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粮食供需及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应当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进行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并提前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2  信息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状态分级与响应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1个县市较大范围内,以及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市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在2个以上县市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统筹落实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按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

(4)其他配套措施。

4.1.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在2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一般指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具体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制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社会心理预期,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

(3)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必要时首先动用本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足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本县市区储备粮。

(5)根据需要,依法征用本县市区粮食经营者粮食。

(6)确需动用其他县市区储备粮或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和动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2.2  发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制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会同市委网信办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5)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机制,根据需要派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

(6)适时适量投放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市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7)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8)依法依规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9)进入较大应急状态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应当立即按照职责迅速采取应急措施,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2.3  出现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时,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4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3  信息发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工作。

4.4  响应终止

粮食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原提请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本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调整工作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恢复和重建

5.1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各级农发行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清算并收回。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入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储备库存,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储备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原则,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选择一批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承担应急运输任务。同时,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3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依托综合性储备基地、大型粮食企业、重要粮食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铁路专用线等资源,加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突出保障重大战略区域,形成层级响应、逐级保障、小灾本区域自救、大灾多区域互助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

6.4  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市、县分级筹措保障。

6.6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设施建设、维护、设备配置以及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等必要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解决。

7.  监督管理

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设备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  附则

8.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市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分类说明

 

 

 

 

 

附件

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分类说明

一、自然灾害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导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遭损坏,公路、铁路等运输路线遭破坏。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应急部门以各种可能实现的粮食物流运输方式向灾区供应主食及各类即食食品,缓解灾区粮食应急需求。同时结合灾区地形、灾情等实际情况,灵活采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以及邮政、快递等社会化物流运输资源,就近调运成品粮保障后续应急需要。

二、事故灾难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导致的事故灾难,如核泄漏、重金属污染等,引发环境破坏,种植土地和灌溉水源被污染,粮食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受到影响,大批量或大范围市场流通粮食遭受重金属、真菌毒素、核辐射等影响出现质量危机时,威胁受灾地区群众饮食安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立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将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指标纳入粮食检验项目,加强粮食质量检测,严格把控粮食质量,及时控制和切断受灾地区问题粮源,开展替代性粮源供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危机原因分析、问题粮源控制情况、质量监测情况等,向社会传递正确舆论导向。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短期粮食应急状态,出现因群众恐慌抢购导致粮食市场阶段性、局部性供应短缺、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应对措施重点在保供环节,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首先要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市场预期,调度和增加短缺地区成品粮供应,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保供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其次做好粮食价格、库存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储运企业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开启应急粮食运输快速通道。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长期粮食应急状态(一般超过15天),出现群众恐慌心理加剧,粮食市场供应持续紧张,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应对措施重点在扩大应急加工生产,加大调度运输企业配送能力,保持供应网点持续稳定供应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粮食应急加工能力、配送能力和网点库存情况跟踪监测,持续开启应急粮食运输快速通道,及时公布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保供情况,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预期,防止供应中断,适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提出支援申请。

五、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学校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原因导致短期粮食价格过快上涨,引发局部粮食供应不足、民众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应急状态,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做好粮食调运、成品粮投放工作,积极稳定市场供应;开展粮食价格监测、库存预警监测。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通过信息媒体、新闻发布会、网络等多种手段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公布市场保供情况,消除民众恐慌心理。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散播不实言论等行为,必要时适时开启粮食应急加工生产,保障粮食供应数量。

六、特殊情况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耕地被大量占用、水资源严重短缺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减产,进而导致省内粮食供给局部失衡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针对当前阶段全省各地区粮食全口径库存开展应急保供能力评估,根据应急状态程度和保障能力强弱,适时组织粮食调拨,稳定供应,平抑市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