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湘发改财信〔2026〕38号
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湖南省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总体方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来源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二是湖南省地方性法规(截至2025年12月)。
五、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及修复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本清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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