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点员的权利和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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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优化办,各监督测评站、监督测评点、监督测评员:

为进一步规范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等文件,结合实际,省优化办制定了《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点员的权利和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点员的权利和职责

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点,是由社会各界推荐、相关部门把关、省优化办审定,严格按一定程序设立的,承担对市州政府、省直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测评(以下简称监测)职能的商会、园区或企业。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员,是由省优化办严格按一定程序聘请的,负责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和测评的人员。根据有关法规及《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点、员具有以下监督测评的权利和职责。

一、监督测评站、点、员的权利

(一)对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和测评。相关监督测评活动由省优化办和监测站组织进行,测评意见综合汇总后作为各被测评部门(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对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有权亮明身份予以劝阻。

(三)有权深入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代表相关企业直接向省优化办反映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对政府职能部门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监测员在出示监测员证后,有权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优化办反映。

(五)在省优化办的组织下,参与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

二、监督测评站、点、员的职责

(一)对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企业(或监测员所在企业)执行公务、联系工作,或监测点企业到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情况(包括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监测。对各类涉企执法活动,要及时填写《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表》并报送省优化办。

(二)监督测评站每年应至少自主组织一次站内企业对经常联系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测评活动,完成省优化办交给一项以上的分类测评任务,每季度至少收集一次企业反映的问题与意见并及时报省优化办;监测点、员每半年向省优化办提供一条以上的信息或意见,每年提供一项以上的工作建议。

(三)认真参加省优化办组织的优化发展环境年度监测,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执法及其效能情况。

(四)积极主动向周围其他企业宣传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相关政策,及时收集周围其他企业反映的对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职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报送省优化办。

(五)每年12月30日前,监督测评站、点、员向省优化办提交一份年度履职报告(表)。

  附:1、《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表》

  2、《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年度履职报告表》

  3、《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点年度履职报告表》

  4、《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员年度履职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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