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发〔2016〕259号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下发株洲市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
客运票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全市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下发株洲市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委只负责核准如下三种情况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一)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二)株洲市区及各县市开往长沙市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三)株洲市区及各县市开往湘潭市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株洲的实际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委授权委托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在县市发改部门对如下三种城乡居民出行频繁,举报较多的特殊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进行核准和监管。
(一)炎陵县、茶陵县、攸县、醴陵市等县市开往江西省吉安市和萍乡市所属周边临近县市及乡镇的跨省际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二)炎陵县、茶陵县、攸县等县开往湖南省郴州市和衡阳市所属周边临近县市跨市州际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株洲县开往湖南省衡阳市和湘潭市所属周边临近县市跨市州际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醴陵市开往湖南省长沙市所属周边临近县市跨市州际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三)为确保在外务工和经商的农民工利益不受侵害,在春运期间,炎陵县、茶陵县、攸县和醴陵市开往广东、广西、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农民进城务工较集中的省市区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三、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由相关县市发改部门按照省发改委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负责核准。
四、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的要求,除本通知明确要求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外,其余跨市州和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线路客运票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纳入政府定价核准范畴,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自行确定旅客运输票价。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国家和省发改委规定的“计价和运价标准、计价规定和旅客票价计算方式”,不得随意增加计价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营运线路。
五、本通知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均为政府最高限价(见附件1和附件2),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
六、各主要营运线路政府最高限价中均不包含站务费(微机售票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车站窗口用微机售票,100公里以下(含100公里)的站务费收取标准为1元/人票,100公里以上的为2元/人票。不提供微机售票或不在车站窗口购票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七、各主要营运线路政府最高限价中均不包含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的收取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要求执行。当0#柴油每吨最高价格在6150元以下时(含6150元),严禁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具体要求和收取标准见附件3)。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的营运线路旅客运输票价均归口于企业所在县市发改部门统一监管。
九、如遇营运道路进行封闭式改造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需要改变营运线路,调整客运票价,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企业所在地发改部门(株洲市区的企业向市发改委)递交书面报告与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所在地发改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下发核准或备案批复,确保企业营运和城乡居民出行不受影响。
十、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需要启动临时应急机制加强调控,则按另行下发的通知和调控预案执行。
附件:1.株洲市高速公路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2.株洲市普通公路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3.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一览表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Upload/file/20161215/201612151604688668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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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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