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发〔2016〕256号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准攸县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
客运票价的批复
攸县发展和改革(物价)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核定攸县道路旅客运输票价的请示》(攸价〔2016〕37号)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确保广大乘客利益,促进你县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我委负责核准如下三种情况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一)攸县开往炎陵县、茶陵县、株洲县、醴陵市和株洲市等跨县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二)攸县开往长沙市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三)攸县开往湘潭市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二、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我委授权你局核准如下三种情况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一)攸县开往江西省吉安市和萍乡市所属周边临近县市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二)攸县开往湖南省衡阳市所属周边临近县市跨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主要线路客运票价;
(三)春运期间,攸县开往广东、广西、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农民进城务工较集中的省市区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
三、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由你局按照省发改委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负责核准。
四、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的要求,除本批复文件明确要求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外,其余跨市州和跨省际的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线路客运票价,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不再纳入政府定价核准范畴,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自行确定旅客运输票价。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随意改变2014年3月20日原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4〕61号)规定的“计价和运价标准、计价规定和旅客票价计算方式”,不得随意增加计价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营运线路。
五、本批复文件批复的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均为政府最高限价(见附件1和附件2),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
六、各主要营运线路政府最高限价中均不包含站务费(微机售票费)。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凡在车站窗口用微机售票,100公里以下(含100公里)的站务费收取标准为1元/人票,100公里以上的为2元/人票。不提供微机售票或不在车站窗口购票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七、各营运线路政府最高限价中均不包含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的收取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要求执行。当0#柴油每吨最高价格在6150元以下时(含6150元),严禁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具体要求和收取标准见附件3)。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攸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的营运线路旅客运输票价均归口于你局统一监管。
九、本批复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如遇营运道路进行封闭式改造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你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需要改变营运线路,调整客运票价,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你局递交书面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准或备案。你局接到书面报告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下发核准或备案批复,确保企业营运和城乡居民出行不受影响。
十、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需要启动临时应急机制加强调控,则按另行下发的通知和调控预案执行。
附件:1.攸县高速公路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2.攸县普通公路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3.湖南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一览表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Upload/file/20161215/2016121515539118911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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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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