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发〔2015〕107号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下放部分农村集体用地项目审批权的通知
天元区政府:
你们《关于项目立项审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快农村集体用地项目的审批速度,经研究,同意将天元区范围内部分农村集体用地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区政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天元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基层组织办公场所和乡(镇)、村列入中央、省、市投资补助计划的教师公租房等项目的立项审批权下放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天元区政府投资(含乡、村投资)的200万元及以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再由市、区两级联合审批。项目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三、天元区政府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加强项目监管,严禁超标准建设公租房。对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把好项目审批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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