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0-09
信息来源:本站
查看次数:
【字体:
为保证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机关工作程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创建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机关,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科室及委机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查纠问责。
第二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包括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和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制度,既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由委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负责。
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兼职纪检监察员、社会监督员在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科室自我监督和纪检组、监察室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对本科室(单位)人员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对科室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和提醒科室人员严格遵守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第八条  机关科室每月汇总填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备查表》、《市发改委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备查表》,由本科室兼职纪检监察员对照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进行自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纪检监察室,并督促科室进行整改纠正。《市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备查表》、《市发改委资金安排备查表》由各科室兼职纪检监察员建档保存备查。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组织对两个以上科室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备查表》、《资金安排备查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全委通报。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在委门户网站设立投诉窗口,在委机关办公楼设置意见箱,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及时收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每季度向全委进行通报。
三、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成立委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监察室主任、政工科科长、法规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政工科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主要检查行权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按照法定的裁量标准和尺度行权;是否遵守办事时限,行权过程是否突出便民高效;行权过程是否全程公开透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除外),有关事项是否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社会评价与机关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社会评价采用向社会监督员发放满意测评表、定期收集意见箱里的意见等方式,对科室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委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考评,主要对机关科室全年《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备查表》、《市发改委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备查表》进行审查,对全年办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社会评价情况综合后向全委进行通报。
四、查纠问责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和申诉,会同法规科、政工科等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事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严格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