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
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以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为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有序开展,明晰代建制管理各方主体职责,规范代建项目管理流程,特制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
一、市本级代建项目的审批
投资科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及代建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行政审批科在可研批复中予以确定。对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计列足额的项目代建服务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3000万以下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后,行政审批科应及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至投资科和市投资服务中心。
二、代建单位招标监管
代建单位招标监管工作由投资科负责,代建单位招标原则上应在取得可研批复之后,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等其它专业单位招标、采购之前进行。拟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的代建项目,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施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周期内建设单位职责,对概算控制及质量、安全管理等负相应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服务职责。
1.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确定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文件备案。项目使用单位于拟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投资科提交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资料。投资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投资科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使用单位依据备案的招标文件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及后续的答疑、澄清等工作。
4.开评标管理。投资科负责对市本级代建单位招标开标、评标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5.公示中标候选人。投资科指导和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受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的投诉。
6.中标通知书发出。投资科指导和监督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代建合同备案
1.合同签订管理。投资科指导和监督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代建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代建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备案。投资科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提交的代建合同备案申请资料及相关附件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代建合同进行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市财政局、市投资服务中心。
四、代建项目日常管理
代建项目日常管理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
1.代建项目信息管理。投资服务中心对代建单位上报的市本级代建项目月报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处置,对有进度严重滞后、投资完成率较低、质量安全有风险等情况的项目进行督促指导,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科。代建月报应在下月3日前收集完毕,每季末月报需附使用单位意见。
2.重点环节管理。投资服务中心动态掌握代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招标采购、项目开工、重大设计变更论证、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体移交等关键环节信息有关情况,必要时派人参加会议或活动。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概算金额、招标控制价、合同价进行比较,对单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超过概算金额的提醒代建单位注意控制概算,对有超概风险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
3.现场指导协调。对月报、重点环节信息反映异常情况,需要到现场进行查看的项目,由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对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4.项目人员变更、代建周期调整。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在收到市本级代建项目人员变更、代建周期调整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更改项目信息的,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变更。涉及到重新签订或补充签订代建合同的,报投资科进行合同备案。
5.代建实体移交。投资服务中心收到代建单位报送实体移交审查资料后,负责审核并参加项目实体移交会议,现场查看项目完成情况、检查项目代建管理资料,听取使用单位意见,进行移交前的代建项目完成效果考核,结果作为代建单位评价的依据。
6.项目库信息变更。竣工验收实体移交后,报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在项目库中变更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代建管理团队人员在建信息。在收到代建单位结算完成申请撤出项目经理报告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在项目库中变更项目经理在建信息及项目信息。
五、代建项目抽查、普查和代建单位监管评价
检查与监管评价工作由投资科、投资服务中心配合完成。
1.检查方案。投资服务中心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市本级代建项目现场检查和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实施方案,经投资科审核后发布。
2.项目抽查、普查。投资科和投资服务中心共同组成项目检查组,对在建的市本级代建项目进行定期普查和随机抽查,对使用单位提出要求或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3.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不良行为的,投资服务中心以书面方式告知代建单位不良行为事实;投资科接受代建单位在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的陈述和申辩,经代建单位陈述和申辩后,投资科仍认为不良行为成立的,向代建单位发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其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代建单位监管评价依据,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由投资科同步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投资服务中心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录入全省代建单位名录库。
4.评价结果汇总及上报。投资服务中心会同投资科收集整理市本级和县(市、区)代建项目的检查(包括项目抽查、普查以及完成效果考核)及其代建单位投标行为的监管评价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全市代建项目上年度监管评价结果的汇总并形成代建单位年度等级评价建议,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对检查结果存在异常的,由投资科组织进行复核。
六、县(市、区)代建项目调度
投资服务中心每月对县(市、区)代建项目进行调度,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投资服务中心对县(市、区)以政府性资投资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已实施代建制情况进行调度,将有关情况每季度抄送至投资科、评估督导科,必要时对县(市、区)代建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项目库管理
投资服务中心对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八、保密规定
涉及保密的代建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其它事项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可参照执行。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