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商务粮食局)、各承储企业:
现将《株洲市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
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意见精神,规范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实物管理,根据《关于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1〕102号)精神,为加强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实物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日常管理。
第三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是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粮权属于企业,企业可结合日常经营合理周转,但任何时点总库存不得少于规模数量,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质量要求参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实行定点存储。品种为稻谷或小麦、杂粮(含成品粮),以稻谷为主。
第五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库存,是指定点企业储存在本市行政区域自有仓房内的原粮和成品粮库存。
第六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库存在任何时点不少于定点企业承储的计划规模,其中成品粮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且储存在定点企业主库区或中心库区。
第七条 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定点企业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由定点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八条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库存月报制度,定点企业应当如实上报月末库存,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逐级汇总后由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于月后5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上报市发改委(附件1)。国家粮油流通统计中,定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购销存业务在直报系统的《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体现,其库存包含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的期末库存中。
第九条 定点企业对社会责任储备粮要建立账牌卡,规范管理。对存放社会责任储备粮的仓房,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专仓”仓牌。仓内要建立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保管明细帐,详细记录粮食出入库情况;要建立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库存货位卡,如实填写粮食相关情况。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保管明细帐和库存货位卡格式暂参照市级储备粮格式制作。
第十条 定点企业不得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应急预案修订中要完善探索制定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应急优先动员程序、操作规程、补偿机制、恢复储备库存要求等。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
(一)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由市发改委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定点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十四条 定点企业必须与市发改委签订《市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诺书》(附件2),履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支持定点企业推进“智能粮库”和低温、准低温仓储设施建设,并将相关功能及时运用到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管理中,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管理精准性。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库存核查。库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不实的,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参照《株洲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株洲市市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抽查扦样检验办法》,对定点企业承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的粮食质量与储存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粮食质量与储存安全存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试点的市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实物管理,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株洲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库存月报表
2、市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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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株洲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库存月报表
填报单位: 单位:吨/原粮,成品粮
具体存放地点(库点) | 仓廒号 | 品种(早、中、晚稻、成品粮) | 数 量 | 质量情况(好、一般、差) |
合计 | ||||
单位负责人: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
备注:社会责任储备粮库存上报时点与国家粮油流通统计月报保持一致。 | ||||
附件2
市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诺书
我公司 自愿承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自愿接受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现承诺如下。
1.任何时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库存不低于 吨。未经批准,不擅自动用或销售。
2.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负主体责任。
3.平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命令。
4.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处罚。
企业(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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