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3年株洲市油气长输管道 安全保护执法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4
作者:能源科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管道企业:

现将《2023年株洲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执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27

 

2023年株洲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

执法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认真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增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监管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及分类分级精准执法要求,结合我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定不移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科学防范安全风险。推动十五条硬措施和安全生产六个必须要求的落实落地,健全完善管道保护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监管职责,以执法活动为纽带,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隐患治理,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执法相结合,大力排查管道占压及安全距离不足等隐患,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排查隐患,加大隐患整治力度,遏制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做好隐患整治验收工作。

(二)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管道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通过活动开展,强化自身建设,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监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法规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投产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监管。管道指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管道主干线、管道支线和不同管径的管线(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监管保护除外),附属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界定。

(二)监督检查重点地区及企业

1、重点地区:对我市醴陵市、渌口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云龙区、衡炎支线攸县、茶陵、炎陵暂时没移交等县(市)区内的油气长输送管道的监管。

2、监管企业:负责全市4家油气长输送管道企业(中石油西气东输长输管理处株洲站、醴陵站、中石化华中分公司湖南输油处株洲站、潜江-韶关线、衡炎支线(暂移交))的监管。

(三)监管执法工作安排。

我委对市内的管道企业不定期检查。县(市)区发改局对辖区内的管道企业每月常规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管检查内容

(一)管道保护组织体系建设情况。6月底前,我市相应县(市)区应设置管道安全保护监管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并制定全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各管道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管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管道设施标识设置情况;检查各企业巡线工作情况;督促各相关管道企业,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管道主管部门报送具有新增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杜绝新增隐患;监管企业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管道本质安全。

(三)管道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管道企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对于不能按期完成隐患整治的管道,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强制停输处理。

五、执法措施

(一)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法规规定,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3)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4)未依法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法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二)宣传方面

继续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日常检查长效机制,加强管道巡护检查制度,扎实开展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利用网站、宣传板、宣传单、媒体等,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避免企业在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过程中的畏难情绪和推委现象,以及普通群众对隐患整治工作的消极对待和被动应付。同时,应面向社会公众深入宣传管道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输油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常识,营造人人爱管护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计划。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一单四制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等重点工作,集中打击、整治一批油气领域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二)编制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应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或执法检查任务书,发现管道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三)实行源头控制。加强新建项目规划和在建工程管理,对其实行源头控制。对第三方施工穿越油气管道作业,要严格审批,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施工条件的,责成施工方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后方可批准施工。

(四)加强行风建设。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查处各种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计划调整、变更。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及时编制调整方案,按照调整、变更报批后的计划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2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