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株洲市人民医院关于综合大楼装修改扩建的请示》(株人医〔2019〕1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市人民医院改扩建综合大楼专题会议纪要》(株卫纪〔2019〕3号)、《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人民医院康复楼装修改扩建的批复》(株卫函〔2019〕58号)和《株洲市公立医院管理处关于市人民医院康复楼装修改扩建的批复》(株医管处发〔2019〕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人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人民医院康复楼装修改扩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荷塘区新华西路(市人民医院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将原1栋4F的综合大楼改扩建成康复楼,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及配套的强弱电、给排水、消防等附属工程。改扩建总建筑面积3152.56平方米,其中:扩建建筑面积1697.92平方米,装修改造建筑面积1454.64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8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11.67万元,其中工程费358.09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33.98万元,预备费19.60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