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株洲市委专用设备房维修改造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室务会会议纪要》(2019年第3次)、《市委专用设备房维修改造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株会纪〔2019〕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中共株洲市委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委专用设备房维修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委机关大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为拟将原纪委谈话室改建为市委专用设备房,包括原有建筑墙体、墙面、地面、顶棚改造,配套建设电气照明工程,消防、给排水工程及弱电管线预留预埋,室外化粪池及排污管道设置,并购置空调设备等。拆除面积446.52平方米,改建面积1167.96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65.8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99.5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4.11万元,预备费22.1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先从市党政专用通讯二级网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严禁以装修改造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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