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9〕45号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天元分局群丰派出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全省公安派出所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公发〔2018〕1号),《株洲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9〕19号)、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公装财〔2017〕025号)、《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公安分局和局属各单位编制数额的通知》及《关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群丰派出所人员编制情况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群丰派出所新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政府东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拟建1栋4F/1D的业务和辅助用房,以及相关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道路、绿化景观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661.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2750.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910.9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992.3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69.3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78.18万元,预备费144.7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该项目属于公安机关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公装财〔2017〕025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坚决杜绝违规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超概算投资。
2.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3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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