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9〕25号
株洲市公安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株洲市公安局机关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9〕1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机关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公安局机关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及院内通道、楼层过道、消防通道、地下停车场、主要出入口及相关重点场所视频设备购置安装,监控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和大屏幕显示系统等改造升级。项目拟安装摄像机约156个。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48.9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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