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妇幼-蔬菜公司棚户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请示》(株湘江〔2018〕9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的通知》(湘建保〔2018〕18号)、《关于调整2018年部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湘建保函〔2018〕191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7〕0040号),市国土局在《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6-2020)上出具的意见,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出具的《妇幼-蔬菜公司项目内业权属调查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株洲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妇幼-蔬菜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芦淞区;东至市房产局,南至市妇幼医院,西至沿江南路,北至一桥匝道。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6708.3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改造棚户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货币安置补偿。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拆迁户数166户。具体总征拆面积和户数以征拆主管部门依法实际核定为准。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714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6866万元,建设期利息274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
六、该项目仅限于土地上房屋征拆和土地补偿、征拆安置、地面建筑物的拆除等征地拆迁相关内容。项目业主应根据株洲市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严格履行征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征拆。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实施,严禁未按程序违法拆迁。
3.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征拆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征拆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4.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启动征拆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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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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