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戒治大楼外墙防水防漏维修改造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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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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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对原戒治大楼开展外墙防水防漏维修的请示》(株强戒请〔2018〕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对原戒治大楼开展外墙防水防漏维修的请示》(株强戒请〔2018〕7号)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项目业主,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组织实施原戒治大楼外墙防水防漏维修改造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荷塘区,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原戒治大楼外墙进行防水防渗处理、贴外墙面砖等。外墙维修面积约480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34.63万元,其中工程费115.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09万元,预备费6.41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年初预算资金安排监舍大型修缮资金56万元、省财政安排中央补助戒毒经费(所政建设经费)30万元,其余部分由项目业主压缩公用经费自筹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戒毒所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170-2014)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格控制维修改造规模和标准。项目业主不得以维修改造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面积、超规模装修。

2.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3.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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