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市清水塘生态新城疏港大道(近江路-铜霞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方案的请示》(株清发〔2018〕10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7〕105号文批复,依据市环保局意见,项目须完成场地污染治理后方可进场施工,导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均发生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环保局《关于株洲市清水塘生态新城疏港大道(近江路-铜霞路)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株环函〔2017〕61号)、《关于株洲宏基锌业有限公司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株环函〔2017〕63号),经研究,现就项目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同意项目建设内容中增加道路范围内场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治理面积12120平方米,治理总量35340立方米。
二、同意项目总投资由35308万元调整为36870.2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由21115万元调整为22677.23万元(调整后的工程费16983.1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074.68万元,预备费1762.39万元,建设期利息856.97万元);征拆投资14193万元保持不变。
三、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7〕10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7〕105号文执行。
四、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环保要求实施项目范围内的环境治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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