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市粮食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变更桩基础施工方案增加投资的请示》(株金管〔2018〕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99号文批复,因项目施工方案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发生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人民政府对《市公积金中心关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市粮食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变更桩基础施工方案增加投资的请示》的批示,市审计局对市发改委《关于市信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的答复》。经研究,现就项目投资规模调整如下:
一、同意项目总投资由764.45万元调整为879.1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19.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4.84万元,预备费14.99万元),增加投资114.68万元。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6〕99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6〕99号文执行。
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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