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对〈株洲市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和冒黑烟车抓拍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批复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四届第81次)及市人民政府对《市环保局关于安排我市建设三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和冒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经费的请示》(株环〔2018〕35号)的批示及市财政局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和冒黑烟车抓拍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时代大道和株洲大道,共三个安装点。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3个安装点分别安装1套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和1套冒黑烟车抓拍系统;同时,在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监督站配套建设一套联网监控平台和数据存储及处理单元,形成城市机动车排污及超标排放实时监控网络。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1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抗震、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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