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华景怡园二期工程(荷塘区原城建大院棚改项目)批复的请示》(株华怡字〔2018〕0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曾经我委株发改发〔2013〕124号文批复,由于项目建设条件不满足,项目未开工建设,原批复文件已过期失效。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棚改办《关于支持办理原城建大院棚户区相关手续的函》,市国土局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X〔1〕4464)和《CX〔1〕446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编号:2017〔15〕),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经研究,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华景怡园二期工程(荷塘区原城建大院棚改)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办事处太阳村、金钩山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367.4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1栋25F商住楼、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17406.68平方米,其中部分为安置用房,按棚改政策妥善安置棚改拆迁户30户。
四、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392.57万元,其中工程费3943.1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012.66万元(包含土地费用1587.77万元),预备费436.8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兼容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环保、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优先妥善安置棚改拆迁户,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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