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复株洲市第四水厂扩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株水司字〔2018〕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四水厂扩建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21号(株洲市四水厂现有厂区范围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进水格栅间、预臭氧接触池、气水反冲洗滤池、提升泵房、炭滤池反冲洗泵房、后臭氧接触池、生物活性炭吸附池、清水池,臭氧制备车间,孔室+折板絮凝池、平流沉淀池、液氧存储塔等水处理构筑物;厂区道路、绿化及供配电改造工程等;以及设备购置安装。建设规模为净水常规处理10万立方米/天,深度处理20万立方米/天。
四、项目建设工期。2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9884.96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819.0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04.58 万元,预备费1702.36 万元,建设期利息566.23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92.74 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发布)第七条的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确保项目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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