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中心和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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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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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中心和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18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省发改委《关于核定郴州市第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等10个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模的批复》(湘发改投资20171117),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支持新建云龙地区检察院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的批复》,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中心及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含附属实施)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的批示,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26号)及云龙示范区国土局签署意见云龙示范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云龙规建规〔选〕字〔2017042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中心和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西侧,泉塘路北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9998.8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2D+6F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中心15F综合楼13F云龙地区检察院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12F附属用房以及区内道路、场地硬化、绿化、停车位、围墙、给排水、供配电、通讯等附属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14298平方米,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中心7960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面积597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90平方米),综合楼4550平方米,云龙地区检察院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1648平方米,附属用房14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

五、项目建设模式。该项目实行代建制。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46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69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256万元,预备费505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

七、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项目应严格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5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及时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代建相关事宜。

3.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人民检察院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其中没有建设标准的业务用房部分,应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控制造价。项目业主不得新建业务技术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面积、超规模装修。

4.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5.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6.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7.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11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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