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建设办公楼电梯项目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解决新增办公楼电梯所需经费的请示》(株牧医渔函〔2017〕9号)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办公大楼电梯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天元区泰山路33号,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办公楼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电梯井工程,电梯购置及安装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38.01万元,其中工程费129.4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万元,预备费6.57万元。项目建设资金从畜牧兽医水产局所属的畜禽水产良种场的账上调剂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严禁项目业主以增设电梯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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