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办理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调整批复的请示》(株基地字〔2017〕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5〕61号文批复项目工可,又经我委株发改审〔2017〕35号文调整用地面积,由于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化,项目业主申请调整项目的投资规模。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人民政府对《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改扩建项目可研估算的请示》(株发改〔2017〕225号)的批示,经研究,现就项目投资规模调整如下:
一、同意项目总投资由15473万元调整为15973万元,新增投资500万元,其中运动场北侧高边坡处理增加投资331.75万元,屋面设计变更增加投资168.25万元。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5〕61号文、株发改审〔2017〕3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原批复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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