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对跨江大桥维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进行审查批复的请示》(株市政报〔2017〕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7〕8号)、《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促投资、促开工”与城建战线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株府阅〔2017〕96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处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五座跨江大桥维修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株洲大桥、石峰大桥、建宁大桥、天元大桥、芦淞大桥。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五座跨江大桥栏杆及附属设施油漆涂装、五座跨江大桥增设航标,以及石峰大桥引桥支座更换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497.36万元,其中工程费1194.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91.86万元,预备费110.92万元。资金来源为从市城发集团的城区停车费中列支,鉴于停车场收费工作暂未启动,所需的桥梁维修费由市财政先行安排垫付。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批复内容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