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路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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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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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黄山路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城排字〔2017〕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天元区黄山路污水提升泵房改造的请示》(株建〔2017〕107号)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黄山路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黄山路提升泵站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一座总规模为25000立方米/日的污水提升泵站前池,增加一台格栅除污机、四个钢闸门、一台潜污泵及配套管道等附属设施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15.92万元,其中工程费354.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1.52万元,预备费19.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有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严禁借应急抢险名义搭车建设与应急抢险无关内容。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3.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4.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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