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公安局数据共享与云计算中心(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1-09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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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对“数据共享与云计算中心”(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的函》(株公函[2017]6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株洲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78号),株洲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株洲市公安局数据共享与云计算中心(一期)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数据共享与云计算中心(一期)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在株洲市公安局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数据共享与云计算中心(一期)项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79.7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3.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4.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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