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公寓维修改造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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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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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立项维修改造青年公寓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市政府对《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立项建设青年公寓的报告》的批示,市财政局对《关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公寓维修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公寓维修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文化路38号。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公寓二至四层宿舍区的维修改造,配置床铺、衣柜、座椅生活用具和公共晒衣场等满足居住功能,维修改造建筑面积约为70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181.0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55.5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6.87万元;预备费为8.6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3.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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