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予支持办理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相关手续的函》(株国土函〔2017〕17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办公安排及相关办公场所改造的请示》(株国土资〔2017〕94号)的批示,市财政局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确认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相关经费来源的函》(株国土资函〔2017〕172号)出具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办公业务用房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河西综合楼的一楼一号厅、二号厅、大厅和二楼大厅、三楼三号会议室改造。项目改造面积约1840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6.9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机关业务用房改造项目,项目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改造标准,严禁项目业主以改造业务技术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面积、超规模装修。
3.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批复内容和批复标准。
4.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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