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8-08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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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可研批复的请示》(株国轨〔201710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株洲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7]8号)、《轨道交通城项目建设专题会议纪要》(株府阅〔201756号),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二期)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峰区轨道交通城内新桥路南侧,九方路东侧。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8940.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配套服务及商业用房、绿化种植、景观水体、道路及广场、机动车停车位等。

四、  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689.3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923.1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31.11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1232.59万元),预备费273.8万元,建设期利息61.25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该项目缺国土预审和规划选址资料,根据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城项目建设专题会议纪要》(株府阅〔201756号)要求,容缺办理可研批复,项目业主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国土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项目建设必须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实施,严禁未批先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2.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3.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8月4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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