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气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株洲市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气函〔2017〕2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株洲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7〕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四届第84次)。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气象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株洲市气象局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预警发布场所、预警应用系统、信息发布渠道、外部接口、数据库系统、标准规范、基础支撑平台、机房搬迁改造、音视频数据展示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1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33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35.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64.5万元,预备费3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严禁项目业主借此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
3.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5. 项目业主应尽快落实建设条件,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6.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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