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嵩山绿化广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湘江〔2017〕7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132号文批复项目建议书。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和《湘江风光带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株政专纪〔2011〕12号),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5)政国土字第663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6〕007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嵩山绿化广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天元区,嵩山路与滨江路交叉西南角。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景观建筑、绿化景观、硬质铺装、给排水、电气、土石方工程及停车场等。项目总建筑面积4107.21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3912.57万元,其中:工程费1930.4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703.85万元;预备费278.24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