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株洲市湿地东路(天枫路-天池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株凤溪建设〔2017〕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株洲市2017年重点项目计划》(株政函〔2017〕7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7〕0077号),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湿地东路(天枫路-天池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株国土资预审字〔2017〕4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湿地东路(天枫路-天池路)新建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芦淞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湿地东路(天枫路-天池路)段的道路、给排水、照明、景观、交通、停车场工程及其他城市公用设施等。道路南起天枫路,北至天池路,全长324.93米,路幅宽18米,双向两车道,按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30公里/小时。其他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建设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669.71万元,其中:工程费1119.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82.02万元;预备费136.15万元;建设期利息32.34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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