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复〈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曾经我委株发改〔2011〕528号文批复,因区域总体规划方案发生变化,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另行选址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石峰公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作会议纪要》(株府阅〔2016〕82号),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启动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请示》(株公〔2016〕51号)、《株洲市公安局关于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请示》(株公〔2017〕11号)、《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资金的请示》(株财〔2017〕110号)和《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选址地现有建筑物处理方案的请示》(株发改〔2017〕161号)的批示,市编办核定公安专项政法编制的证明,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7〕0033号)。经研究,将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原批复文件(株发改〔2011〕528号文)废止,并予以重新批复: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峰区红旗北路田心北门。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14040.3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业务技术用房、附属用房及配套的地下室、给排水、供配电、区内道路、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工程。总建筑面积16593.14平方米(其中新建房屋建筑面积14917.62平方米,改造房屋建筑面积1675.52平方米),包含业务技术用房10052.1平方米,附属用房703.04平方米,地下室5838平方米。
四、 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883.63万元,其中工程费4530.3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858.44万元(其中出资购买土地费用3440万元),预备费494.8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公安局支持配套资金5000万元,石峰区人民政府支持配套资金25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法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石峰分局自筹解决。
六、项目建设模式。该项目实行代建制。
七、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九、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项目代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5〕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及时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代建相关事宜。
3.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严禁项目业主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及相关附属用房,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装修。
4. 项目用地目前仍登记在株洲市特殊教育学校名下,属教育用地,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需完成项目土地划拨及土地变性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5. 项目原批复文件(株发改〔2011〕528号)即时废止,项目业主应及时停止以原批复开展的所有工作。
6.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7.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8.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9.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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