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批准翠塘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芦发改发〔2017〕3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及《株洲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7〕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芦淞区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翠塘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芦淞区建设中路以东(翠塘小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翠塘控源截污工程、内源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清水补给工程、活水循环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其中治理水域面积1.28公顷,底泥清淤约8960立方米,岸带修复550米,新敷设截污管50米,污水管修复与治理500米,新敷设雨水管680米,雨水管修复与治理100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392万元,其中工程费11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94万元,预备费12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1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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