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对航空大道(天池路-株洲县界)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的请示》(株新芦〔2017〕4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航空产业发展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株会纪〔2016〕4号),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编号:A1〔2017〕0103)。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开展航空大道(天池路-株洲县界)新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二、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芦淞区中部。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航空大道(天池路-株洲县界)段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景观工程及交通工程等。道路全长约2.36公里。
四、其它事项。
1. 请你公司尽快组织开展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名称,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依法落实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做好项目的维稳和社会风险评估。待相关手续完善后,再到我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1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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