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变更铁东路核心段新建工程PPP项目实施主体的请示》(株城发〔2017〕10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5〕238号文批复,因原项目业主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将所有债权、债务移交给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且项目PPP协议签约政府方为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对《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城发集团<关于请求变更株洲市铁东路核心段新建工程PPP项目立项等文件实施主体为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的报告》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业主由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调整为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业主,与株发改审〔2015〕238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其他相关内容仍按株发改审〔2015〕238号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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