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铁东路(规划26路-新华路)和新塘西路(铁东路-JC20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城发〔2017〕4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株洲市2017年重点项目计划》(株政函〔2017〕7号)及《株洲市2017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7〕8号),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株洲市城市交通畅通行动路网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株畅办〔2017〕4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6〕0024号、株规选〔2016〕0085号),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铁东路(规划26路至新华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株国土资预审字〔2017〕17号)和《关于新塘西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株国土资预审字〔2012〕7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铁东路(规划26路至新华路)和新塘西路(铁东路至JC20路)新建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荷塘区、石峰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 铁东路(规划26路至新华路)段的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照明、绿化、交通、停车场工程及其他城市公用设施等。道路南起新华路,北至规划26路,全长3073.86米,路幅宽29.5至64.25米(下穿城际铁路段除外),主线双向六车道,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设计,设计时速60公里/小时。
2. 新塘西路(铁东路至JC20路)段的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工程及其他城市公用设施等。道路东起JC20路,西至铁东路,全长910米,路幅宽40米,双向六车道,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设计,设计时速50公里/小时。
3.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棚改征拆。其中南岳岭、上月塘片区棚改项目三期按我委株发改审〔2015〕190号批复实施;新塘坡城中村和新塘西城中村根据《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株政办函〔2017〕9号),另行批复实施。
其他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计建设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90085.2万元,包含棚改资金94000万元,铁东路(规划26路至新华路)建设投资176194.5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03223.5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0369.98万元,预备费12330.66万元,建设期利息10270.40万元),新塘西路(铁东路至JC20路)建设投资19890.6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6343.3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0882.22万元,预备费1489.03万元,建设期利息1176万元)。
资金来源为棚改资金94000万元,仅用于棚改征拆;铁东路(规划26路至新华路)和新塘西路(铁东路至JC20路)建设资金196085.2万元通过PPP建设模式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八、其它事项。
1. 该项目属于“三重一大”重大项目,已通过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研究(株投融资纪〔2017〕1号),必须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2. 新塘西路(红旗中路至铁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发〔2012〕468号批复,项目业主为荷塘区城乡建设局。本批复中的新塘西路(铁东路至JC20路)新建工程项目为新塘西路(红旗中路至铁东路)新建工程项目的未实施部分,因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模式等相关内容均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2017年株洲市城市交通畅通行动路网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株畅办〔2017〕4号)和《株洲市2017年重点项目计划》(株政函〔2017〕7号),新塘西路(铁东路至JC20路)段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本批复为准。
3.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项目招投标须财政依规评审合格后才允许执行并依法依规组织。
4.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5.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6.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7. 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8.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抄送: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