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枫溪山体公园(景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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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1729

 

株洲市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批准枫溪山体公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芦发改发【2017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株洲市城市绿荫三年行动计划》(株政办发【2015100号),市国土局《枫溪山体公园权属调查图》,芦淞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启动枫溪山体公园项目建设的请示》及《关于枫溪山体公园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枫溪山体公园入口用地说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芦淞区建设局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枫溪山体公园(景观工程)新建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山体公园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枫溪山体公园游道铺装,游道长4060米,宽度1.54米,采用砂石、麻石铺装;沿江西入口广场铺装4500平方米,采用嵌草砖、碎石、自然石铺装;游道及入口绿化工程,绿化面积1250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56.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714.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4.1万元,预备费77.8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定补60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政府筹措。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八、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与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须依规办理。

2.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批复内容和批复标准。

3.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5. 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争取早日全面完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6.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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