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7〕18号
株洲市灯饰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调整生产业务用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的请示》株灯管字〔2017〕8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136号文批复,后经株发改审〔2017〕3号调整了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现因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增加了消防水池水泵房及一层架空车库,增加了改造面积1204.2平方米,为确保改造完成后生产业务用房功能满足基本需求,项目业主申请调整该项目改造面积。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株洲市灯饰管理处生产业务用房项目改造面积由5489平方米调整为6693.2平方米。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改造面积,与株发改审〔2016〕136号、株发改审〔2017〕3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其他内容仍按株发改审〔2016〕136号、株发改审〔2017〕3号文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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