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民政局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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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1715

 

关于株洲市民政局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的批复

 

株洲市民政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株洲市民政局办公楼维修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株民函20171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民政局关于申请动用原处置资产收入维修办公楼的请示》(株民201622)和《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市民政局办公楼维修改造事项的请示》(株财2016211)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民政局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民政局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圆方路76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玻璃幕墙更换及外墙粉刷、水电线路改造、大门和周边建筑物及会议室改造、电梯安装工程等。总维修面积460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5万元,预备费1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投入,具体为市民政局2014年上交的资产处置收入。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主要以消除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主,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严禁项目业主以维修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面积、超规模装修。

3.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6.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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