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7〕14号
株洲市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办理株洲航空产业城核心片区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株新芦〔2017〕1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及《关于办快推进航空产业发展基金落地的会议纪要》(株府阅〔2017〕9号),《株洲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株投融资纪〔2016〕3号)、市国土局出具的《新芦淞集团50亿元航空产业基金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航空产业城核心片区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说明的函》(株环函〔2017〕1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航空产业城核心片区土地开发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芦淞区航空产业城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总用地面积约8864.7亩。
四、 项目建设工期。60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35345.4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89371.9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48231.45万元,预备费7542.08万元,建设期利息902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该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手续不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办快推进航空产业发展基金落地的会议纪要》(株府阅【2017】9号)要求,在国土局、环保局出具相关意见的情况下,容缺办理可研批复。项目业主必须完成项目用地预审、环评批复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必须在获得批准的土地上建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2.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3.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防洪影响、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7.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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