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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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1712

 


 

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国轨20162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657号、(2016)政国土字第2169号),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株国土资预审字〔2016125号),市规划局出具的《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60075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国投轨道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峰区轨道交通城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5618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园区绿化、水体、道路及广场铺装、活动场地、生态停车场、景亭、廊架公园小品设施、给排水、景观照明、景观建筑、土石方等工程。

四、 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606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006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641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3634万元),预备费1360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内容明确如下:

1. 招标范围:株洲轨道交通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 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请项目单位依法严格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开展该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招标方案编制后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项目招标需在招标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将本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提交我委。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批复内容和批复标准。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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