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7〕9号
株洲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请求确认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改扩建项目一期消防改造新增内容投资估算的报告》(株妇幼办〔2017〕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于2014年9月经我委株发改审〔2014〕55号文批复,后因项目实施方案布局功能发生变化,于2016年6月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85号文调整项目相关内容。现因国家消防标准调整,原设计达不到要求,项目单位调整了设计方案,申请调整项目相关内容及投资。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改扩建一期项目工作协调会议备忘录》(株府录〔2016〕20号)和《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改扩建项目协调会备忘录》(株府录〔2016〕21号),经研究,调整如下:
一、同意对项目原消防改造工程进行适当变更,新增室外钢结构疏散楼梯、楼梯加层结构改造,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监控系统、防火门、防火窗、电动门,室外旧道路破除并新铺路面,室外增加消防水管和消防设施等相关内容。
二、同意项目总投资由12781万元调整为14059万元,新增投资1278万元(其中工程费113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2万元,预备费61万元)。
三、本批复仅用于上述事项的调整,与株发改审〔2014〕55号和株发改审〔2016〕85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4〕55号和株发改审〔2016〕85号文执行。
四、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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