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整体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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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177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整体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公交〔2017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及《长株潭汽车消费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株府阅〔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2091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60091号),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为株洲市车管所整体搬迁项目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整体搬迁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株洲汽车博览园内(威旺路以南、一汽大道以东、广汽路以西、奔腾路以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26005.27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业务技术综合楼、机动车业务大厅、号牌安装用房、辅助用房及区内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景观绿化等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13591.8平方米,其中,业务技术综合楼面积8937.4平方米,机动车业务大厅450平方米,号牌制作安装180平方米,辅助用房180平方米,地下车库3844.4平方米。

四、 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57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13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712万元,预备费729万元。资金来源为老车管所处置费,不足部分由高科集团负责,建设期间建设资金由高科集团垫付。

六、项目建设模式。代建制。

七、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八、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九、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项目代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5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及时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代建相关事宜。

3.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批复内容和批复标准。

4.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6. 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7.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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