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7〕4号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重新批复的请示》(株公芦发〔2017〕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于2013年4月9日经我委株发改发〔2013〕73号文批复了项目可研报告,因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项目未能在原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导致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项目可研批复。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资金的请示》(株财〔2016〕246号)和《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市公安局关于芦淞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实行自建的请示>的报告》(株发改〔2016〕334号)的批示,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对芦淞分局公安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承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芦淞公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承诺》,经研究,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芦淞区坚固村。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14021.1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业务技术用房、附属用房、地下室及给排水、供配电、室外道路、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17901.20平方米,其中,业务技术用房建筑面积9590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671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7640.20平方米。
四、 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687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18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126万元,预备费56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公安局配套支持2000万元,芦淞区政府配套支持2200万元,芦淞分局资产处置收入支出10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法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芦淞分局自筹解决。
六、项目建设模式。该项目实行代建制。
七、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审定的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九、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须依规办理。
2. 项目代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5〕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及时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代建相关事宜。
3.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严禁项目业主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及相关附属用房,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装修。
4.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批复内容和批复标准。
5.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6.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7. 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8.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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