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7〕3号
株洲市灯饰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调整生产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的请示》(株灯管字〔2017〕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136号文批复,由于项目改造方案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发生变化,项目业主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整,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灯饰管理处关于调整生产业务用房改造项目投资估算等相关事宜的请示》的批示,经研究,现调整如下:
一、同意株洲市灯饰管理处生产业务用房改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为建筑改造(拆除工程、建筑结构加固及改造、外墙保温、屋面改造等)、装饰装修、消防工程、智能化系统、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供配电工程、室外场地硬化及绿化等。同时,项目总投资由534.5万元调整为980万元,其中工程费87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8.34万元,预备费46.66万元。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6〕136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其他内容仍按株发改审〔2016〕136号文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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